一、离婚期间一方把房子卖了犯法吗
在涉及离婚事宜时,若该套房产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富,那么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就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是因为在离婚程序进行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往往正处于等待分割的状态,若在未经对方明示知情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任意一方自行转让,难免会对对方的权益造成潜在的侵害。
然而,若这套房产的确属于某一方私人所有,那么他或她则有权利自由地做出如何合理使用和处理此财产的决定。
二、离婚期间一方患病孩子怎么判
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指出,在离婚诉讼期内,若有一方当事人身患疾病,那么审理此案的司法机关在裁决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将会详细审视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形,最终以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原则进行裁定。
倘若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那么司法机关也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离婚期间一方欠债怎么处理
关于在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方欠款问题,其妥善解决方式需依据债务的实质属性与具体情形进行详细的分析判断。
如果此笔债务主要是出于夫妻共同生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或源于夫妻双方面意表示所导致出现的结果,那它便很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公共事业的一部分,离婚之时,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该债务责任。
然而,若有一方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欠款属于欠款方的个人债务,例如这笔债务是由于欠款方的个人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引发,或者是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以及未将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欠款方私自举债,那么这笔债务就应由欠款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探讨离婚期间一方把房子卖了是否犯法时,我们要明确多种情况。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售卖,这是一种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可能是无效的。而且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及到恶意转移财产的问题。除了房子的售卖合法性问题,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债务分担